7月22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就該省壽縣原縣委書記張緒鵬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共同受賄被告人張緒剛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7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緒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者伙同其堂弟、安徽壽縣久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緒剛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張緒鵬收受款物價值共計644萬余元(單獨受賄144萬余元,共同受賄500萬元),張緒剛收受他人款物共計500萬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緒鵬在擔任壽縣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73萬余元,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針對此案開庭審理時,張緒剛的辯護人提出張緒剛的行為應定性為介紹賄賂罪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認為,介紹賄賂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受賄行為得以實現(xiàn),即為行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通、代為聯(lián)絡,幫助雙方完成行受賄行為。本案中,張緒剛并非僅僅是行受賄雙方的介紹者,而是伙同張緒鵬共同實施了收受賄賂的行為,并將收受的大部分款物用于個人消費,不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故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在受賄共同犯罪中,張緒鵬系授意者、指揮者、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者,張緒剛是受賄行為的具體實施者,均系主犯,但張緒剛所實施的具體受賄行為系基于張緒鵬的職權,行賄人追求的亦是張緒鵬利用職權為其牟利的行為,故張緒剛作用相對于張緒鵬較輕。
關于張緒鵬的辯護人認為張緒鵬濫用職權罪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查明,張緒鵬因受賄歸案后,雖然如實供述了其收受賄賂后濫用職權的事實,但該事實與辦案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受賄事實密切關聯(lián),應認定為同種罪行,依法不構成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同時認為張緒剛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亦不能成立。
鑒于張緒鵬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前主動退還部分贓款,依法從輕處罰。張緒剛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案發(fā)后主動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遂以受賄罪,判處張緒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張緒剛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75萬元。兩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張緒鵬表示要考慮考慮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
據(jù)了解,此案經(jīng)安徽省檢察院指定,由該省淮北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提起公訴。2015年4月22日、5月18日,淮北市中級法院先后兩次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